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如下第1页共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修正第二条国家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