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快速导航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问题

更新时间:2022.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展开更多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问题,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律师普法
更多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出质的。...更多>>

相关短视频
更多 >
0'55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合同生效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对其承包经营...更多>>

专业问答
更多 >

一方提前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更多>>

法师兄 生活法律常识 房产纠纷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