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包括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及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是故意。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