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并遵守《公司法》,收购遵守《证券法》;
2、合并是双方协商合作的结果,收购包括要约收购;
3、合并主体是公司,收购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4、合并的后果是公司实体的变化,收购的后果是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