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
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
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用人单位未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
4、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
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受伤者身份证;
2、门诊病历本;
3、医院住院病历,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体格检查表,专科检查表,辅助检查表,手术记录单,出院记录,X光、
CT、
MR、B超、心电图等报告单(以上病历需到住院医院医务科或档案室、病案室复印并盖公章);
4、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5、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6、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表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
8、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
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