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资料初审、取测绘联系单(二楼受理窗口)—申请测绘(二楼测绘窗口)—领取测绘成果(二楼测绘窗口)—提交资料(二楼受理窗口)—交费领证(三楼发证大厅)。
1、拆迁
赔偿协议书(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见证);
2、《房地产转移
登记申请书》;
3、相关证明材料;
4、被拆迁人身份证;
5、安置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