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由此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
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