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贷款的担保人,本身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其中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代偿风险;
2、信用风险;
3、贷款风险。
做担保人之前,需注意下面几点:
1、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
2、在订立保证合同时,要注意争取做一般保证人,以行使
先诉抗辩权。
3、要注意运用反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