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军,男,1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栋**室。
委托代理人:邵某忠,男,19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沈阳国富物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西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栋**室。委托代理人:王某元,男,19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号**室。上诉人郭某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夫妻登记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东区人民法院
(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某艳(主审),审判员吴某君组成合议庭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郭某军与李某原系夫妻,2004年1月8日,二人在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在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由郭某军抚养,对财产问题及债务问题均约定“没有”。离婚后。李某于2004年2月24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分割双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及郭某军名下的10万元存款。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
房屋所有权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经原审及本院质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