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对象和范围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申请材料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一份)原件;
(二)格式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三)—
授权委托书(附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
(三)出租双方的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
(五)《
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一份)复印件;
(六)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一份)复印件;
(七)房地产档案室权属状况证明(一份)复印件;
(八)自建房应有土地和规划部门规划证明(一份)复印件;
(九)备案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一份)复印件;
(十)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