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
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口头形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二)签订
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三)公告通知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通知义务。
(四)通知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
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五)书面通知可以公证送达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可以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