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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复议异议

更新时间:2022.09.15

一般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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