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阅卷,已了解案件的事实及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错误,证据显著不足,且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被告***根本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决并宣告上诉人无罪,还上诉人以清白。
通过仔细分析一审判决,我们可以看出,一审判决判案的逻辑是这样的:首先,有证人证言及其照片辨认结果认定上诉人***先生系将吊车开至广惠桥底附近一大型废品收购站的人;然后,因上诉人***先生曾为被害人李某文驾驶失窃的吊车作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状对该吊车比较熟悉,且案发期间***已辞职,故而在此情况下若***先生开了该吊车则可简单推定***先生主观上应该明知该吊车为被盗车辆;最后,因为其明知该车为被盗车辆,且实施了将吊车开至广惠桥底附近一大型废品收购站的行为,故而认定上诉人李先生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