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
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了维护离婚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补充了相关的规定,避免利用结婚共同财产的事由与他人合伙骗取财产,也对债务承担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更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