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改制前就必须由原企业的管理者与新股东协商好,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原则都是可以的,但有比较严格的程序,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
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除非频临破产,无法经营,否则一次性一个不留的解除劳动部门一般都不会支持,至少要分好几批裁减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