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是物的连带,以抵押物的价值实现共同抵押债权,而混合担保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担保混合。
共同抵押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
混合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
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