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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审查程序

更新时间:2022.08.02

故意伤害案件是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诉和审判环节因存疑作无罪判决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笔者对近几年甘肃省检察院审查的37件故意伤害案进行分析,从公诉角度反思和总结了侦查取证与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法理念陈旧,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侦查人员偏重收集有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以及罪轻、立功、自首、未成年人、精神病、被害人的重大过错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重视不够,没有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不全面、不仔细。2.业务素质不高,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有的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证据知识匮乏,对案件证明标准把握不准,不能对案件证据进行正确分析、审查和判断。有的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全面、真实地收集证据,如注重犯罪嫌疑人口供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固定,使案件主要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有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或抓捕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因时过境迁而难以弥补或同案犯在逃而无法调取相关证词。有的侦查人员取证不规范,认为既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又有其他证据印证即可结案,至于取证过程中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则无关紧要。3.取证手段不完备,提取证据不到位。部分侦查机关因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采用技术手段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的情况较少,以痕迹检验方式提取证据的更少。有的侦查人员对一些事关整个案件有效认定的物证与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运用不深入、不细致,存在极大疏漏,使一些关键事实无法认定。如甘肃省院检委会审议的37件故意伤害案,有12件中物证缺失,有些虽有物证的提取,却未对该物证上的血迹、毛发等作进一步鉴定,导致物证提取有名无实,而勘验、检查笔录在相当多故意伤害案件中均无显示。4.证据固定、保全不细致、不妥善。有的侦查人员注重对证据的发现与获取,忽视对证据的固定与保全,直接削弱和影响了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有的侦查人员对口供固定不细致,往往采取传统方式,围绕犯罪构成的框架进行粗放式讯问,纵向上缺乏深度与层次,第一份讯问笔录形成后,很少再综合全案针对案情的细节进行纵深性补充讯问。5.证据运用不科学、不正确。在单个证据审查方面,主要存在对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顾此失彼。在全案证据审查方面,未对证据进行有效的梳理整合,使案件证据体系混乱,影响了对待证事实的认定。未正确处理证据“充分”与“齐全”之间的关系,存在片面追求证据量和证据种类齐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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