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仅能在法定情形下
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如实告知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4)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已经超过2年。
《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