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简而言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就在于,施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不是实施中。因此,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无限防卫”都有一个先决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