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放宽了办理婚姻登记对身份证件的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时可放宽对户口簿的要求。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户口簿,但很多当事人难以提供户口簿,对此,《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
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