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法庭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上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案件的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