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合法订立的合同是在成立时生效,但是购房合同由于涉及到不动产的买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不仅仅适用于民法典,双方还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
2、
合同的效力与
合同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当事人意思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而合同的效力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一定导致发生法律效果,因此,《民法典》规定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合同成立为条件,而不是以合同生效为条件。
4、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的介绍人,自己一般不直接参与订立合同,居间人既不是代理人,又非当事人和保证人,他不能保证合同双方一定履行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把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