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对于虚假出资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能仅因股东有虚假出资的行为就直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关键是看转让方是否将注册资本未缴足的事实如实告知受让方,受让方是否明知或应知,即转让方是否存在欺诈,从而造成受让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构成欺诈,造成受让方重大误解,受让方在法定期限内通过
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受让方对转让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明知或应知,不构成欺诈,则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受让方应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等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显名股东代持股权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不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在出资不实或
抽逃注册资金时可能被追加为执行人;
3、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