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被申请人:xx
被申请人住址:
申请事项:对申请人xx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程度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3日17时许,李某在张家界市西溪坪贸易路打谷台路段
发生交通事故,入住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李某因车祸致头部、胸部及右踝关节疼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入院,住院治疗终结后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xxx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四、分析说明: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致左踝骨折,治疗后关节功能丧失约10%,
五、鉴定意见: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致左内踝骨折,左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拾级伤残。现被申请人李某已向贵院
提起民事诉讼,贵院已受理的
(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657号李某诉邓某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邓某对此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以上司法鉴定内容所述,李某踝关节受伤左右不分,医院方诊断为右侧内踝关节骨折,而鉴定机构评定的是左踝关节丧失功能约10%,且与交通事故所受伤部位不一致,并与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序评定标准》4.10.10ī)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以及附录C(规范性附录)C.8.1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C.8.2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
0.
18,肘关节
0.
12,肩关节
0.
7,踝关节
0.
12,膝关节
0.
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足以看出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评定不客观真实。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规定:第xxx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第xxx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综上,申请人邓某对此鉴定结论不服,而提起重新鉴定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2016-12-0116:36
0
崔利民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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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X
联系方式:XXXX
申请请求XXXX
申请法院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对xxx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xxx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
了伤残鉴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xx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
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xxxx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二、xxxx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xxxxx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根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经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xxxx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我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允许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
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xxxx是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三、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xxxxx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
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xxxx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根据此规范5.7-5.10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赖。在无护理依赖的前提下却做出xxxx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四、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其次,本案的鉴定人之一xxxx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
被申请人:xx-
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