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国民诉法并未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
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