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地法院起诉外地人的条件,根据以下法律规定,都由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地域标准非国籍,答辩期也是30天)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反之,财产案件原告住所地不能管)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