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不能成为
遗嘱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
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