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机动车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于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机动车方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时承担
8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
20,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时承担
6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
40,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承担
4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60。
至于涉及到的赔偿项目,依据受损害一方的实际情况来提出,例如人伤案件,一般会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