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债务的永久
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
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
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
例如:
诉讼时效已届满,
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
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
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
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