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一、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符合《解释》第二条第款和第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具备
交通肇事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二、“逃逸”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是一种明知要被追究责任而逃跑的故意的心态。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在“逃逸”时,其罪过形态则只能是故意,明知要被追究责任而逃跑。
三、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来看。刑事立法的本意和目的即是惩治犯罪,认定责任人行为构成“逃逸”,更能有效地遏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发生,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一种警示。同时,也能唤起交通事故行为人的良知,维护社会的和谐,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