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规定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
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