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没有例外。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典型表现是
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因为“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的“阴合同”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因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另一种虚伪表示行为是实践中常见的名实不符的合同,比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必须具有意思联络、共同恶意,方构成恶意串通。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另
一方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并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恶意串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