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
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2、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7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的1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