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
申请财产保全有两种,一个是诉前保全,一个是诉讼保全。
采取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情况紧急;
2)必须是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4)诉前保全的申请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让你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
2)确实存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存在不能执行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