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的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其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第四十四条可知,我们所说的复议前置是指
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
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