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
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
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