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
放弃继承权,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情况来办理。
一、房产所属地在成都市以外(异地),携带以下资料,到公证处开据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1.死亡证明;
2.
亲属关系证明(由房屋所属地的街道办出据);
3.财产凭证(即房产证或购买合同);
4.本人
身份证原件。
注:以上资料建议提供复印件一份。
二、房产所属地在成都市以内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办理遗产
继承权公证:
1.死亡证明;
2.全面的亲属关系证明;注:死者关系到的所有亲属人都得到场,即配偶(若有二婚还需提供之前的婚姻证明)、子女、父母(若父母死亡,需提供父母的死亡证明)、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相关的收养证明。由当事人生前所属的居委会、单位的人事部门、街道办进行开据;
3.财产凭证(即房产证或购买合同);
4.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