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按照患者身体受伤害的程度被分为四级,一级到三级包括造成患者死亡及不同程度残疾和功能障碍的四级是指没有造成患者残疾,但有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前,现在的
四级医疗事故不包括在医疗事故的范围内,而是被归为“医疗差错”。
此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两个与此相关的大的变化,一个是将各级医疗事故与和一般的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使得两者的赔偿趋于统一。比如
二级医疗事故被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对应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四个伤残等级。
另一个就是“分责”。什么是分责简单的说,一起事故的发生可能不是医院单方的责任,可能还有患者的责任或者其它客观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在认定时按照医院过错的大小,认定医院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这也直接影响医院最终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