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诉讼依据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关键在于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关于“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及第十五条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成员之集合的农户是
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主体,该农户所享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
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