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诉讼标的额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含1万元)500元—150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2%—5%;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1.7%—3.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4%—2.8%;
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0.7%—1.5%;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4%—0.8%;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4%,双方协商确定。
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三)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应减半收费。
(四)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