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后可以起诉变更或者撤销
财产分割协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也规定男女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一方在债权人主张财产偿还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
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对已知未处理的财产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对遗漏财产的处理
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