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赔偿标准
一、停工留薪
1、标准: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护理费
1、标准:
(1)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济南市〈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备案,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除前款规定情形,工伤职工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在国家规定出台前,暂按山东省
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
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低于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