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
小孩抚养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北京市××区人民
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周××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周小×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瑕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1000元生活费。
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
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
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