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老婆没签字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使用于家庭消费,就属于共同债务,老婆就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