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人下落不明的解决方法如下:
1,在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理行共有遗产(未分割的)的处份,必须有其他继承人的书面放弃声明;
2,继承人联系不到,如果达到法定宣告失踪的条件的,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宣告失踪后,再办理继承手续;
3,继承人被宣告失踪的应保留其遗产继承份额(由其配偶或者子女等人代管;无上述人员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人);
4,具体可咨询律师或者要求法院宣告失踪时一并咨询。
一,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
1,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2,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
1,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2,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
3,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
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