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留下抚养费以及赡养费。
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三、如何理解:适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
所谓生活必需费用,是指维持人的生存而所需的最低量的费用支出。首先应参照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二是要了解被执行人家庭的人口状况,计算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人数。如其中有病、残以及在校学生等相对需要较多生活费用的,可适当增加生活必需费用;三是在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6个月左右的生活必需费用。在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银行存款时,首先应依上述方法计算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对超过部分再予以执行。这样,就不至于因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而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