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期限:
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评定申请,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二、申请人条件:
1、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评定申请;
2、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评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申请,可以由其
法定代理人或
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时,应制作委托书。
三、必备手续:
1、事故受理大队开具的伤残评定委托书;
2、伤者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3、骨伤病人须提供近期X光片;
4、特殊伤情的相应证明材料;
5、伤残者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办理时限:
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
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
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