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
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得采购
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其终止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种:
(1)采购合同清偿。清偿,是指供采双方都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了自己的义务。
(2)合同解除。采购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在一定条件下,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基于合同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终止的行为。
(3)合同的抵销。在采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相有债务时,各自用自己的债权在对等的数额内同对方抵销债务的行为。债务抵消后,抵消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4)采购合同的提存。
(5)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当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时,采购合同终止。
(6)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在采购合同中
债权人和债务人成为一个人,致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