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3、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