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1、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而
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却无法
向债务人追偿,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
2、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反担保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
3、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反担保
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
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